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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庙坝镇李阳碧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阳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724MA632036X0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大竹县庙坝镇胜利街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竹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6日经营“茸磨磨”杨枝甘露(生产日期:20250331,保质期:9个月)1杯,已于2026年1月1日超过保质期,期间未售出上述食品。进购价1.5元/ 杯,销售价3元/ 杯,货值金额共计3元,无违法所得。\n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n1、警告;\n2、没收“茸磨磨”杨枝甘露(生产日期:20250331,保质期:9个月)1杯;\n3、罚款500.00元。\n二、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n警告。\n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n1、警告;\n2、没收“茸磨磨”杨枝甘露(生产日期:20250331,保质期:9个月)1杯;\n3、罚款500.00元。
500.00元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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