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赛翔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向阳 | 注册资本:50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JU2C2X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前吴乡通济村真溪46号一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30
(2025)浙0702民初164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霞光建筑机械租赁经营部
杨**,浙江赛翔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9
(2025)浙0111民初1518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富阳春铖贸易商行
浙江赛翔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红俊春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杨**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8
(2025)浙0702民初1640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振峰钢管租赁服务部
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赛翔建设有限公司,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5
(2025)浙0111民初1518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富阳春铖贸易商行
浙江赛翔建设有限公司,杨**,苏州红俊春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89号
当事人浙江赛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工程项目实施了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19
2
义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624号
当事人浙江赛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陈、西澄、活鱼塘、楼山塘集中安置1#区块垂直房(一期)、2#区块垂直房(一、二期)及3#区块合院建设工程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