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阳硕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阳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CC9PDX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建设街58-4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816号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涉案医用护理垫由于购买时间久远,是具体哪家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已经忘记。当事人称涉案医用护理垫为正规渠道购进,合格证附在器械上面,付进货款记得为1元1袋,当时只进了13袋,涉案医用护理垫超过使用期限后并未使用,一直和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直至2026年7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根据当事人口述及执法人员通过淘宝网上搜所比对确认同款产品,认定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13元,无违法所得。
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3-837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03-323号)。对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医疗器械进货票据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购进医疗器械时索取、留存合法票据时,票据保存不得少于有效期满后2年。...[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涉案医疗器械“医用护理垫”13袋;2.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