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广惠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德军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4MAC26PR2X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华科路以北、荆宜高速以南科创特区1#102、10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38号
2026年1月26日,本局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十里风干鸡、十里风干鸭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报告检验项目分别为:①十里风干鸡显示值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为≤1.5,实测值3.6;②十里风干鸭显示值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为≤1.5,实测值2.2。2026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2份,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 KW202601262、KW202601261,并现场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十里风干鸡、十里风干鸭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批次的十里风干鸡、十里风干鸭除售出部分外,剩余部分(十里风干鸡5只、十里风干鸭5只)因有异味已于2026年2月11日自行下架销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由于当事人被抽检同批次的十里风干鸡、十里风干鸭售出部分时间间隔较长,加之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召回。
2026年2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荆掇市监限字〔2026〕35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供货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3日,在个体工商户黄桂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04MA4DX87F55)处采购(2026年1月17日配送到当事人超市):①十里风干鸡20只,购进单价15元/只,总计购进金额300元,共计销售15只,剩余5只因有异味已自行下架销毁,销售单价19元/只,总计销售额285元;②十里风干鸭10只,购进单价11元/只,总计购进金额110元,共计销售5只,剩余5只因有异味已自行下架销毁,销售单价15元/只,总计销售额7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十里风干鸡、十里风干鸭,涉案金额共计530元,违法所得共计360元。当事人提供有该批次十里风干鸡、十里风干鸭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微信付款记录截屏、检验报告,未提供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查验采购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的行为,应给予当事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 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 (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60元。
5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