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恒安气瓶检验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岩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MA775KK05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头工基建队家属院东南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出具《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NP00XXXX)显示:车牌号为新Q5XXXX;经当事人实施定期检验(安全评定),2只气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检验:王XX,日期:2024年10月15日;审核:朱XX,日期:2024年10月15日;批准:王XX,日期: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记录编号为2024-00XXXX)共2份,瓶体编号分别为CG1800XXXXX和CG1800XXXXX。该原始记录中重量测定项目:原始重量、实测重量为78Kg,重量差值均为0.51%,数据存在错误;磁粉检测、瓶口螺纹、瓶阀检查、气密性试验项目的检验人员王XX实际未参与检验;原始记录中水压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为33.30MPa,《水压实验条件及结果》记录的实验压力为30 MPa,数据存在错误。经阜康市公安局协查,未发现车牌号为新Q5XXXX的车辆于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在阜康市的行驶轨迹。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收取车牌号为新Q5XXXX的车辆的两只钢瓶的检验费用每只钢瓶200元共400元,违法所得400元。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人于2025年3月14日提供的材料和举报信一致,未提供新的线索,再次核查后未发现当事人出具其余虚假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未对车牌号为新Q5XXXX车辆的2只车用天然气钢瓶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报告《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NP00XXXX)。
阜康市恒安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员王XX在未对车牌号为新Q5XXXX车辆的2只车用天然气钢瓶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NP00XXXX),并在检验处签字。王XX作为报告编号2024CNP00XXXX检验报告的检验员,是当事人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NP00XXXX)的直接责任人员。
阜康市恒安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朱XX在在未对车牌号为新Q5XXXXX车辆的2只车用天然气钢瓶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NP00XXXX),并在审核处签字。朱XX作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编号2024CNP00XXXX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字确认人,是当事人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CNP00XXXX)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对阜康市恒安气瓶检验有限公司罚款9万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王清华罚款1.5万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军威罚款1.5万元;4.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105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