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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文俊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309712057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新港龙胥路关家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2-22
(2019)湘0124民初6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裁判文书
宁乡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08-29
(2021)鄂0381民初1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陈**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4
2020-01-07
(2020)赣0322民初74号
上栗县金凤出口花炮厂、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2-31
2019-11-18
(2019)湘0124民初6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宁乡县天宇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57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9-10
2019-05-13
(2019)鄂03民终1325号
追偿权纠纷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10
2019-05-13
(2019)鄂03民终1326号
追偿权纠纷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10
2018-12-26
(2018)鄂0381民初1425号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湘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9-10
2018-12-26
(2018)鄂0381民初1429号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湘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935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07
2018-12-27
(2018)鄂0381民初1956号
追偿权纠纷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湘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6-26
2018-06-22
(2018)鄂0381民初246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公司与丹江口市湘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2021年12月份,丹江口市土关垭镇五六七副食店经营者王玲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需购置烟花爆竹装配式安全零售店(整体设备)用于销售和存放烟花爆竹,就向当事人采购烟花爆竹装配式安全零售店(整体设备),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俊联系京山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马俊,将武汉黄陂地区禁鞭后闲置的同类型设备回收刷新后出售给王玲(该设备铭牌和合格证标注生产厂商:长沙长鼎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YBT-YY-LSD-1型,整体规格:4.25m×2.4m×2.4m,出厂编号:4210871906156651,制造日期;2019年06月15日,公司地址: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33号,生产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安镇产业园),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发票,王玲通过银行转账向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俊支付货款18500元,当事人公司未能提供该笔销售货款的财务凭证。 2026年1月份,丹江口市土关垭镇远正超市经营者陈智娥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需购置烟花爆竹装配式安全零售店(整体设备)用于销售和存放烟花爆竹,经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俊联系京山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马俊,将武汉黄陂地区禁鞭后闲置的同类型设备回收刷新后出售给陈智娥(该设备铭牌和合格证标注生产厂家:长沙长鼎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规格:6.1m×2.4m×2.4m,产品型号为YBT-YY-LSD-1型,出厂编号:420116101200275, 制造日期:2019年01月20日,公司地址: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33号,生产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安镇产业园),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发票,陈智娥通过微信支付给京山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马俊货款18000元,2026年3月17日,马俊通过微信将该笔货款转账给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俊,因未到公司年度结算时间,暂未交公司财务,不能提供公司销售财务凭证。 当事人销售以上两个烟花爆竹装配式安全零售店(整体设备)的销售金额共计36500元。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丹市监限提〔2026〕18101号),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销售烟花爆竹装配式安全零售店(整体设备)的购进发票和销售票据及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购进和销售发票及相关财务凭证。2026年4月7日,京山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两个烟花爆竹装配式安全零售店(整体设备)由京山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供货,购进价格分别为18500元和18000元,购进金额合计为36500元。当事人共销售2个烟花爆竹装配式安全零售店(整体设备),该产品无库存,已销售的产品购进和销售无差价,可以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综合考量,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因素,达到既纠正违法行为又警示教育的目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0 元。
25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2
(丹)应急罚〔2026〕2003号
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应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