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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江县头站民康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明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CHH148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供销花园1号楼商服000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74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吴树彬,杜锁柱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江县头站民康药店于2025年6月5日共购进“牛黄降压丸”5盒,已经销售2盒。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12320,国药准字:Z11020199,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该药品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头站11号,限期改正。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江县头站民康药店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5年6月5日购进的“牛黄降压丸”又售出1盒,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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