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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存孝注册资本:12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699541432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1907号中环商住广场1-4幢20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2
(2024)浙0302民初9450号
修理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永嘉县瓯北街道保一大厦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6
(2024)浙0302民初9450号
修理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永嘉县瓯北街道保一大厦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3
(2024)浙0302民初6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永嘉新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5-06
(2024)浙0327民初17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苍南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5
2024-03-14
(2024)浙1004民初6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嘉豪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2
(2023)浙0302民诉前调23358号
修理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永嘉县瓯北街道保一大厦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02-15
(2022)浙0381民诉前调3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交温州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8
2021-04-27
(2021)浙民再97号
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1-01-22
(2020)浙0327民初68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10
2020-08-28
(2019)浙03民终6118号
委托合同纠纷
陈**
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何**,陈**,苏**,章**,章**,项**,陈**,王*,卢**,陈**,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9
2019-10-22
(2018)浙0381民初13335号
委托合同纠纷
陈志林、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1
2021-11-11
(2021)浙0381执8110号
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29
2021-02-25
(2020)浙民申4650号
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23
2021-01-04
(2020)浙0327民初68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溧阳市协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1
2020-10-20
(2020)浙0381执5455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10
2020-03-02
(2019)浙03民终4874号
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10-21
2019-06-05
(2019)浙0381民初5072号
合同纠纷
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9-29
2017-07-17
(2017)浙0326民初4232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07-01
2017-04-18
(2016)浙0104民初95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邓**与胡**、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72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取得电梯维保资质,已与云泰锦园小区业委会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2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为云泰锦园小区的电梯开展维保服务,并安排电梯维保人员田某某负责云泰锦园小区的电梯维保工作。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田某某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023年09月23日田某某对云泰锦园12号楼1单元的2台电梯维保时,现场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针对轿厢内维保时,仅修改电梯维保记录卡的维保日期和电子维保记录扫码操作,而轿厢内的维保项目(包括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厢内应急照明;轿厢平层准确度;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都没有维保。而根据执法人员2023年09月26日的现场检查情况,2台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都无人应答,导靴上油杯中无油,其中53号电梯的其中一个油杯缺失,底坑照明设施损坏无法点亮,上述几项田某某在电子维保记录中都记录为正常无问题。维保作业完成后也没有找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根据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该小区12号楼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每台电梯125元,2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违法所得合计为25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250元(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上缴财政。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250元(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上缴财政。                               
20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2
温鹿市监处罚﹝2023﹞171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与中铁建设集团(温州)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温州市核心片区南塘某安置房建设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合同,2022年6月13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该建设工程的电梯安装施工、质量、安全及验收等一切管理工作。2023年3月17日下午,当事人安装的某安置房项目的10#楼6#电梯(出厂编号:R2N5N536)发生困人事件,2023年3月18日下午11#楼1#电梯(出厂编号:R2N5N564)又发生困人事件。经调查,2023年3月17日至18日期间上述两台电梯尚未正式交付使用,因安装监督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安装人员正对其进行整改,整改时电梯处于通电可运行状态,而当事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他人使用,导致建设工地的施工人员使用涉案电梯被困,尚未造成人员损伤。2023年3月20日,上述两台电梯经检验合格,同月23日取得使用登记证。                               <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因涉案电梯已验收合格,在2023年3月20日检验合格,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120000元,上缴财政。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因涉案电梯已验收合格,在2023年3月20日检验合格,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120000元,上缴财政。                                
12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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