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王成蔬菜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7FX01F2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远大诚信瓜果蔬菜副食市场蔬菜东大棚区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59号
上述抽检的姜于2025年11月15日从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北梦乡姜萌萌处购进,以每件25元的单价购进了30件,共计750元,当事人购进后只留下10件,又以每件26元的单价对外销售,10件姜已销售完毕,销售价共计26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食用农产品(姜)的来源合法以及进货凭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购进香蕉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农民自产自销证明和进货凭证,对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并不知情。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