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呼瑞蒙餐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乌吉莫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4MAE0GNTQX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巴音街健康小区南路口东第一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中市监处罚〔2025〕369号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巴音街健康小区南路口东第一家,当事人乌吉莫经营的乌拉特中旗呼瑞蒙餐馆。执法人员在乌吉莫的陪同下对呼瑞蒙餐馆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各种酒类有“金樽哈达6瓶、汾酒3瓶”等各种酒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陈述自己店比较小,现在买卖根本不行各种酒类也销售不动,从购进各种酒类至今一直没有标明价格,造成各种酒类没有标价签的现象。当事人经营许可项目比较少,在销售各种酒类过程中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无法所得计算。
本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各种酒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