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波 | 注册资本:7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2724887399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双辽市辽西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5
(2022)吉0382民初125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x**
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双辽市人民法院
2
2022-07-12
(2022)吉0382民初125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
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双辽市人民法院
3
2021-12-03
(2021)吉0382民初2214号
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杨**
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双辽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21
2017-08-09
(2017)吉0382民初74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田**与史**、李**、湖南浏阳文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倪以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733.28元
民事案件
2
2017-09-21
2017-08-09
(2017)吉0382民初73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马**与史**、李**、湖南浏阳文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倪以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190.3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88号
经查,2024年12月8日,当事人自上栗县富兴出口花炮厂购进“王牌大地红(爆竹类)”,共购进180个,购进价格为3.8元/个,然后以5.2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936元。截止案发,已销售175个,除2024年12月26日抽检备样5个“王牌大地红(爆竹类)”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共获利245元。备样于2025年1月23日由潘波送给厂房两名工人,带回家中自行燃放销毁处理。2025年3月17日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于住址明显处自行张贴,以消除产品隐患,保护群众利益。2024年4月1日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召回情况说明,召回期限内未有消费者反馈召回产品。
经调查,2024年12月8日,当事人自上栗县富兴出口花炮厂购进“王牌大地红(爆竹类)”15箱,一箱12个,共购进180个,购进价格为3.8元/个,然后以5.2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已销售175个,除2024年12月26日抽检备样5个“王牌大地红(爆竹类)”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类销售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商品质量。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王牌大地红(爆竹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王牌大地红(爆竹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双辽市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王牌大地红(爆竹类)”,货值金额936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6的裁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6,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王牌大地红(爆竹类)”。
2、没收违法所得245.00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936.00元,罚没合计:1181.00元。
936.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