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京源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昕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BQWRMX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杏山镇政府所在地(房权证字第QZ20141107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43号
2025年7月29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投诉举报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一些日用品一双斐乐牌袜子,共计付了31元。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斐乐牌袜子没有任何标识,上述商品均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赔偿500元)。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投诉内容对龙江县京源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待售字样的(黄色和红色)袜子各1双,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商标注册证书及商品授权书,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权的2双袜子予以扣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决定责令你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字样的(黄色和红色)袜子各1双,共计2双;
2.罚款200.00元。
200.00元
-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