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连升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连生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21MA1BWR111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北场直滨湖小区13号楼00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批次的轻质白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时的检查情况。 4.检查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5.黑龙江省化工与气体产品质量检测站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230800160137,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轻质白油为不合格产品。
罚款0.057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77.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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