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渔溪壹玖壹玖酒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仁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81MA8TFUPF33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育才路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市监渔溪处罚〔2023〕23号
经查,2023年4月6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开架经营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六种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是一、11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生产日期:20220218,保质期:12个月,售价:2.5元/瓶),计货值金额27.5元;二、7瓶可口可乐(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12个月,售价:2.5元/瓶),计货值金额17.5元;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45元。六种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分别是一、4瓶“HeineKen ORIGINAL BIRRA”瓶装酒,售价:8.7元/瓶,计货值金额34.8元;二、4瓶“Franziskaner Weissbier”瓶装酒,售价:6元/瓶,计货值金额24元;三、8瓶“Trappistes Rochefort 8”瓶装酒,售价:6.8元/瓶,计货值金额54.4元;四、4瓶“Trappistes Rochefort 10”瓶装酒,售价:7.7元/瓶,计货值金额30.8元;五、4瓶“BIN 128 COONAWARRA SHIRAZ”瓶装酒,售价:78元/瓶,计货值金额312元;六、4瓶“BIN 28 KALLMNA SHIRAZ”瓶装酒,售价:68元/瓶,计货值金额272元。六种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共计货值金额共计72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属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中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5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处以:1.没收涉案的11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7瓶可口可乐;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情节C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处以:1. 没收涉案的4瓶“HeineKen ORIGINAL BIRRA”瓶装酒、4瓶“Franziskaner Weissbier”瓶装酒、8瓶“Trappistes Rochefort 8”瓶装酒、4瓶“Trappistes Rochefort 10”瓶装酒、4瓶“BIN 128 COONAWARRA SHIRAZ”瓶装酒、4瓶“BIN 28 KALLMNA SHIRAZ”瓶装酒;2.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1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7瓶可口可乐)及六种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4瓶“HeineKen ORIGINAL BIRRA”瓶装酒、4瓶“Franziskaner Weissbier”瓶装酒、8瓶“Trappistes Rochefort 8”瓶装酒、4瓶“Trappistes Rochefort 10”瓶装酒、4瓶“BIN 128 COONAWARRA SHIRAZ”瓶装酒、4瓶“BIN 28 KALLMNA SHIRAZ”瓶装酒);
3.罚款30000元。
警告|罚款(2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25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