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白鲸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锦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MA2HEAW38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22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5﹞42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16日,浙江白鲸机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登记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完成经营地址变更。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罚款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综上,共计罚没1027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登记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完成经营地址变更。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罚款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综上,共计罚没10270元。
10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