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梅川鑫和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居晓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CXXQY9X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梅川镇居杠村三组5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342号
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份从武穴供销商处购进花生米、蚕豆、瓜子,从九江批发市场购进银耳、香菇等散装食品,而后盛放在店内容器或外包装物内以称重计量的方式对外销售。至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期满后再次对当事人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银耳、香菇等散装食品仍未在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地址等信息,致使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散装食品无法确定是否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销售上述散装食品未建立销货台账,导致销货数量和货值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罚款。
8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81号
202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25根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1.5元/根的价格购进标称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50根,尔后以2元/根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已经超过保质期16天。当日,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已过期的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下架并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为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核实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具体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并销毁过期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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