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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高陵镇自来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琼祥注册资本:27.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741783196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高陵镇高陵岗村10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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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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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173号
经查: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成杰、孙卫芳会同当事人工作人员张晓军依法对位于石首市高陵镇高陵岗村10组16号居民张咏家正在使用的自来水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水表未见铅封和检测标志,通过询问该居民了解到水表新装时当事人也未提供新表的首次强制检定报告。随后报市局批准立案。在此过程中我执法人员依法对用户张咏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之后也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制作用户《现场笔录》和各自《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给用户安装的旋翼式冷水表主要来自于湖南省常德市国辉水表厂(普通性)和荆州市水韵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智能性)。自2025年3月1日前,这两种水表在安装前均没有进行新表首次强制检定。2025年3月1日始至今,当事人已为用户免费更换未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189户,时至今日还有7556户未更换。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因政府机构改革,镇水管所和镇自来水厂合并,当事人又来自于水管所,平时没有在这方面加强学习,从而对出厂商也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导致存在了现在的问题。参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使用计量器具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5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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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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