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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锦秀惠农服务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连秀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598391201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新世纪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78号
当事人由其经营者在2012年06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依法在大方县羊场镇新世纪大街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种子、农药、化肥批发、零售。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于2018年2月份时在重庆九禾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10包“九禾九谷”复混肥料,进价是32元/包,按照34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于2018年销售出去7包后,再次购进其它品牌化肥时,由于当事人粗心大意,将新购进的化肥积压在该化肥上面,导致该化肥一直未被发现,最近上层化肥销售完毕后,才暴露出剩余的3包化肥。 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后,对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羊场镇新世纪大街的“大方县锦绣惠农服务社”(经营面积约为400平方米)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仓库门口发现3包由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7/10(有效期限两年)的“九禾九谷”复混肥料已经超过其产品合格证标注的有效期4年零5个月,已经超过其产品合格证标注的有效期,遂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时,“九禾九谷”复混肥料销售了7包,剩余3包。 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及财务账,所以本案中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查获的当事人销售的失效产品的货值金额应为该产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的乘积,即:3包×34元/包=102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的3包“九禾九谷”复混肥料已经超过其产品合格证标注的有效期4年零5个月的事实; 2.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及产品实物照片3张、视频1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的3包“九禾九谷”复混肥料已经超过其产品合格证标注的有效期4年零5个月的事实; 3.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交付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已经超过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有效期的3包“九禾九谷”复混肥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4年3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5.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3包“九禾九谷”复混肥料已经超过其产品合格证标注的有效期4年零5个月的事实及上述产品的进销情况; 6.2024年3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的事实;
罚款0.01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2.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