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官渡区波比水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贵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QLB4YX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黑土凹社区居委会昆明市金马正昌第二果品市场XQF-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1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经核准登记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黑土凹社区居委会昆明市金马正昌第二果品市场XQF-1号从事设水果销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3月9日,我局对昆明官渡区波比水果经营部临时存放在官渡区金马正昌第二果品市场新区内B-88号待销售的削皮“鲜菠萝”食用农产品15件(规格15kg/件)进行抽样检测,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收据凭证,并依法下达官市监责改[2023]0000030号《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3月15日前改正,完善和索要供货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和收据凭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告知当事人,再次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和收据凭证,当事人依然没有按要求提供。
在我局立案调查后,2023年4月10日在我局对当事人依法开展询问时,当事人向我局供述:其销售的15件(规格15kg/件)削皮“鲜菠萝”食用农产品是从官渡区归十路路边一辆车牌号为:粤A19RA7处以240元/件的价格购进,销售“鲜菠萝”的人叫詹光迪。当事人通过詹光迪索取并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削皮“鲜菠萝”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从詹光迪处购进的15件(规格15kg/件)削皮“鲜菠萝”食用农产品已于3月9日当天抽样后以25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经营销售削皮“鲜菠萝”食用农产品中,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