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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凯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晨光注册资本:88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49490005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24
2018-05-02
(2018)湘09民终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益阳富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凯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07-24
2017-07-24
(2017)浙0108民初26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凯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益阳富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4﹞18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这台电动叉车,名称为:海斯特站立式前移叉车,型号规格:R1.25EX型,制造商为:海斯特,日本,采购日期2009年04月15日,额定起重量:1250kg,起升高度3025mm。当事人于2009年6月从上海海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后,就一直在厂区内使用,主要用于装配齿轮箱使用。因公司内部人员2019年更替、交接后该叉车资料丢失也因于管理人员知识盲区,以为该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不需要定期检验,故2019年之后一直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情况,另经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查询未查询到此台叉车信息可以证明该叉车2009年至2024年都未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违法情节为一般标准,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所涉设备在使用期间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只有1台,事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积极消除或减轻影响。另考虑到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违法故意,而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导致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违法情节应判定为轻微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分则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轻微标准拟给予相应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nbsp;&nbsp;&nbsp;罚款人民币3000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30000.00元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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