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铁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0MA3RMC2H1F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二路渤海三十路以西200米路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911202500183
2025年05月29日14时10分,岱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交警岱岳区大队夏张中队移交车辆鲁RL1796(黄色)、鲁M95F3挂(黄色),车辆扣留在G104金山停车场。执法人员刚强15090217072、董霄峰15090217050向赵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对赵锐驾驶的鲁RL1796(黄色)、鲁M95F3挂(黄色)进行检查,现场告知驾驶员赵锐与执法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驾驶员回答不需要。经询问:该车鲁M95F3挂(黄色)号车运输的货物是石粉,从肥城运输到济南,磅单显示车货总重118.870KG,经现场执法人员勘验,鲁M95F3挂(黄色)隶属于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挂车货箱顶端用焊接的方式,使用槽钢固定,加装高度为90厘米的边布,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当事人对提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作出的处罚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据:《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2
371627202400008
2024年4月27日,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在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联合执法中,依法对鲁MDV951/鲁MEY59挂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经称重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19.7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鲁MDV951/鲁MEY59挂车辆有《道路运输证》,所属业户为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8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国彬、李华文向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朋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有问题,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中无此记录,鲁MDV951/鲁MEY59挂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违法行为未如实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中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经查,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证据:《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抄告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20
3
370305202400952
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应予处罚。
罚2500元
2500.00元
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25
4
371625202400528
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超限大于1000千克
10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09
5
J371600202400022
2024年03月20日 03时50分,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江五路与西外环对王光星驾驶的鲁MCQ539(黄色)鲁MYM71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安勇、夏海峰向王光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MCQ539(黄色)鲁MYM71挂(黄色)运输的散装沙子,从青州到滨州运输,未对货物进行覆盖、遮蔽等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措施。驾驶员王光星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驾驶员王光星进行了现场询问并记录、拍照取证、告知了驾驶员王光星对其提供的证件进行暂扣并开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鲁MCQ539(黄色)鲁MYM71挂(黄色)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6
6
371625202400136
2023年10月15日,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春祥 ,赵志国在查看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G205博兴县曹王镇曹营村北200米处的超限非现场执法检测站点检测到在2023年10月15日02时42分19秒,鲁MGT788、鲁MAN81挂货车由南向北方向经过检测点,该车为六轴,系统检测车货总重为56.7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动态称重时的误差为±5%,确定该车车货总重为54.02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确认该车车货总重超限5.02吨。经掌上运管APP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为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有复印件资料等为证.(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4-02-18
7
J371622202400007
2024-02-15 03:42,张永强驾驶车辆鲁MEJ026(黄色)因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被阳信县公安交警查扣,车辆停放于阳信县祥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按照联合治超程序进行处理,阳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彦超、张双双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证据材料:现场执法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以下内容开白)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阳信县交通运输局
2024-02-16
8
371625202300444
2023年07月05日,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春祥 ,赵志国在查看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G205博兴县曹王镇曹营村北200米处的超限非现场执法检测站点检测到在2023年07月05日23时36分42秒,鲁MGU837、鲁MHE17挂货车由南向北方向经过检测点,该车为六轴,系统检测车货总重为55.37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动态称重时的误差为±5%,确定该车车货总重为52.73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确认该车车货总重超限3.73吨。经掌上运管APP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为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21
9
371625202300234
2023年03月08日,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苗建军 ,胡春祥在查看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G205博兴县曹王镇曹营村北200米处的超限非现场执法检测站点检测到在2023年03月08日01时25分50秒,鲁MFN802车由南向北方向经过检测点,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系统检测该车为六轴,车货总重为56.34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有±5%误差,确定该车车货总重为53.66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确认该车车货总重超限4.66吨。经掌上运管APP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为滨州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取得了经营许可。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