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官桥信用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贵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735200169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京山市孙桥镇官桥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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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4﹞207号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给予违法销售成品油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二、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三)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当事人更改计控主板的计量程序,使计控主板存储的加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加油情况行为破坏了计量器具准确度,当事人将税控功能不能正常实现的加油机用于成品油销售,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65.95元;2.处以货值金额(39280.84)的1.7倍罚款66777.43元。上述罚没款合计71643.38元。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5818.60元;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295818.6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91637.2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663280.58元。
362596.03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