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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铂诗玥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亚军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E7R63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277号爱地大新中心4楼4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5)46号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美容机构,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E7R635)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6501060195)。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与美团平台运营方汉海信息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内容包括双方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医美城市之星”、分类:医学美容、投放期: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收款总金额1000元等内容。然后当事人让公司的技术员工编辑制作含有“铂诗玥医疗美容 中整协全过程保障 医美示范单位”“临床案例数累计98W;20位硕博皮肤科医生团队;高净值客户20W”等字样的图文广告并在在网店首页发布,对公司情况进行宣传。2025年1月12日汉海信息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开具了广告服务费1000元的电子发票。因此本案中认定的广告费用为1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11月18日已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新)医广【2024】第11-18-1084号),审批的内容仅包含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广告发布媒体类别、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内容。但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新)医广【2024】第11-18-1084号)审批的内容不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4000元。
4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2
乌卫医罚(2024)6号
使用一名非美容主诊医师实施美容外科手术
警告、罚款15000元整
1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