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顺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媛媛 | 注册资本:2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663623815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南苑街道黄河路社区淮河东路159号(强盛驾校院东南侧01号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3
2016-10-24
(2016)新4221民初21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徐**等与张*、额敏县宏鑫运输服务合作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6995.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6-12
2018-08-06
(2018)新42民终3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顺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16996.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0-12
2016-08-05
(2016)新42民终9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与段**、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10-24
2016-10-24
(2016)新4221民初20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与张*、额敏县宏鑫运输服务合作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820.37元
民事案件
5
2016-10-24
2016-10-24
(2016)新4221民初20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段**与张*、额敏县宏鑫运输服务合作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40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10-24
2016-10-24
(2016)新4221民初21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饶**与张*、额敏县宏鑫运输服务合作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7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8-05
2016-08-05
(2016)新42民终9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与宋**、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2-24
2016-02-24
(2016)新4221民初1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668.00元
民事案件
9
2014-09-25
2014-09-25
(2014)乌民一初字第1078号
追偿权纠纷
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顺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单**、孙**、赵**、王**、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昌宏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081.64元
民事案件
10
2014-07-17
2014-07-17
(2014)乌民一初字第8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代**、代**与李**、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顺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948.1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51号
2025年 07月 04日,当事人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顺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李宁驾驶新 G47657因个人原因从乌苏市前往那拉提镇,存在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的,处 1000元罚款”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顺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违法该法律,不符合轻微免罚条件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2
2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33号
2025年6月5日,乌苏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建民、王文韬在行政检查中发现,2025年6月1日,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顺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马哈提·哈米提驾驶新 GC3S19因个人原因前往沙湾市鹿角湾,存在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不符合轻微免罚情节的,处 1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0
3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35号
2025年5月18日,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顺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G63271车辆在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乡皇太子村接乘客17人前往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41公里村,20日送17名乘客回玛纳斯县塔西河村皇太子村,共收费4400元,该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存在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不符合轻微免罚情节的,处 3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