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稻膳清饭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向军 | 注册资本:7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03MAD9KKH51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清乡上西坑村金沙服务区金沙综合体3号楼一楼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5〕77号
经调查核实,该店被抽检当日辣椒片从玉山县惠丰粮油副食品批发部购入,进货总量共3斤,进价14元/斤,共42元,除去被抽检部分,剩余已使用掉,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证照信息、进货单据,未提供该批次辣椒片的采购收货单、验收记录、合格证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辣椒片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1.66g/kg,综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货值为42元,因辣椒片为食品原料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委托人陈福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向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及具有依法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事实;
检验报告(No.HZ-SP-202506589)、询问笔录、进货单据,证明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片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辣椒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