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飞鹏 | 注册资本:8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796092915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7
(2025)闽04民终825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魏**,三明市梅列区花匠餐厅,朱**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27
(2025)闽0403民初7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花匠餐厅,魏**,朱**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2
(2025)闽0403民初1277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宋**,山西众樾食品有限公司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4
2025-04-02
合同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花匠餐厅,魏**,朱**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2
(2025)闽0403民初7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花匠餐厅,魏**,朱**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6
2025-02-20
(2025)闽0403民初7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朱**,魏**,三明市梅列区花匠餐厅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7
2024-07-04
(2024)闽0403民初2605号
劳动争议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郑**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0
劳动争议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郑**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9
2020-06-09
(2020)闽04民终925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6-09
合同纠纷
李**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马**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17
2018-11-26
(2018)闽0403民初825号
劳动争议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3965.2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02
2019-12-30
(2019)闽0403民初832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862.6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29
2020-07-28
(2020)闽04民终925号
合同纠纷
李**、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30
2019-04-30
(2019)闽04民终316号
劳动争议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李**、马慧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4-10
2018-04-10
(2017)闽0403民初1338号
劳动争议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18
2017-04-01
(2017)豫1402民初32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葛**与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72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15
2017-06-12
(2017)豫1402民初32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葛**与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10-09
2017-08-28
(2017)豫14民终28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2-15
2014-12-08
(2014)大执行字第38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麦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5-04-29
2015-04-29
(2015)元民初字第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麦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明市监处罚〔2025〕211号
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移交的检验报告No:SBJSP2408733,检验产品为雪花培根(速冻调理肉制品); 标称被抽样单位为: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财泓福小栾生鲜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为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4日;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铬(以Cr计)等8项;检测项目诱惑红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将检验报告No:SBJSP2408733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上述产品2024年3月24日共生产100件,销售98件,其余2件因储存不当导致损坏,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每件20包,即生产2000包,其中40包因储存不当已自行销毁,实际销售1960包,销售额9208元,具体如下:其中880包按照5.8/包的价格销售给长春小芳水产,总价5104元,另1080包按照3.8/包的价格销售给西安市莲湖区双盛食品商行,总价4104元。同时,未在当事人食品添加剂库中发现食品添加剂-诱惑红,调取当事人进货记录,也未发现有采购诱惑红。现场调取当事人辅料领用表和生产过程的配料记录表,也未见诱惑红的使用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1月2日对上述被抽检的雪花培根提出复检申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5年1月10日出具复检报告(报告编号:972573329)并将报告邮寄送达当事人,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组织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于2025年1月9日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的培根进行检验,未检出诱惑红。同时,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长春市市监局宽城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证据显示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批发给长春小芳水产,长春小芳水产将该产品零售给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财泓福小栾生鲜超市,可以证明被抽样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
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4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移交的检验报告No:(2025)SJHSO-006,食品名称为瑞厨经典培根;被抽样单位名称为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为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7日;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等9项;检测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的标准指标为≤30;实测值为5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时间2025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4日将检验报告No:(2025)SJHSO-006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上述产品2025年1月7日共生产56件,1件8包,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取了4包,当事人自行送检2包,余55件加2包,共442包,这一批次产品均未销售,单价为32.5元/包,总价是14365元。即该产品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4365元。我局依法对该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封存。调取当事人辅料领用表和生产过程的配料记录表,当事人生产瑞厨经典培根过程中有添加亚硝酸钠。经调查,亚硝酸钠的使用量为0.08g/kg,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亚硝酸钠添加量的规定(添加量小于0.15g/kg)。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提出复检申请,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3月11日出具复检报告(报告编号:(2025)MJHY-B80007F),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将复检结果通知书及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及检验报告1份,No:202512001,食品名称为经典培根(非即食);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四川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苏东坡路餐厅;标称生产者名称为福建省麦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9日;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柠檬黄、铅(以Pb计)、日落黄、酸性红、苋菜红、亚硝酸盐(以NaNo2计)、胭脂红、诱惑红、总砷(以As计)等;检测项目诱惑红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申请,理由如下:1、主动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发布召回公告,原地封存未销售的不合格
-
-元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