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致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勋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XR70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33-1935号首层自编110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338号
2025年5月22日,我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FoM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配产品共8款289个(根)实施扣押。
经查明:2020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七星岗工业区环岗2路18号的经营地址作为仓库和销售发货,陆续购进带有“FoMoCo”标识的发动机脚胶(编码BG916F012AC)19个、燃油滤清器(编码8M519155BE)25个、机油滤清器(编码Z6D614302)25个、通气管(编码H2G39S327FB)24根,带有“”标识的大灯总成(编码BM5113W029CM)34个、尾灯(编码BM5113404BJ)53个、空气滤清器(编码5M519601CA)133个、中冷气管(编码CN116C646FDCQ)12根,2020年6月14日至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8款产品36个(根),销售额合计9047.88元。库存的带有“FoMoCo”标识的发动机脚胶14个,燃油滤清器23个、机油滤清器23个、通气管18根,带有“”标识的大灯总成27个、尾灯47个、空气滤清器126个、中冷气管11根。于2025年5月22日被我局依法扣押。总计扣押物品货值金额49774.94 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58822.82元。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经销单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FoMoCo”注册商标专用权发动机脚胶(编码BG916F012AC)14个、燃油滤清器(编码8M519155BE)23个、机油滤清器(编码Z6D614302)23个、通气管(编码H2G39S327FB)18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大灯总成(编码BM5113W029CM)27个、尾灯(编码BM5113404BJ)47个、空气滤清器(编码5M519601CA)126个、中冷气管(编码CN116C646FDCQ)11根。
三、罚款人民币88234.23 元。
88234.23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