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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博纳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代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2070555458D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新化县曹家镇娘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1
2022-06-25
(2022)湘1322执45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刘**、鄢**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5-24
2019-04-02
(2018)湘1322执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博纳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2-02
2019-01-25
(2019)湘1322执163号
合同纠纷
新化县博纳燃气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化县恒新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2-13
2018-08-31
(2018)湘1322民初1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化县博纳燃气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化县恒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5713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8-04
2018-06-19
(2018)湘1322民初1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化县博纳燃气有限公司与刘**、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9553.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5-21
2018-03-26
(2018)湘1322财保45号
新化县博纳燃气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戴某某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26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综处罚[2024]98号
第一、当事人系一家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自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4 年 3 月 21 日期间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5.3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气瓶使用和充装安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一般包括气瓶的使用参数、使用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日常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相应记录等内容的规定。气瓶充装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实施瓶内残液(残气)处理。 第二、当事人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分为三种规格:YSP-5型、YSP-15型、YSP50型,其中绝大多数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是YSP-15型的气瓶,其气瓶瓶重为16.5kg,为了保证充装安全,当事人在充装YSP-15型气瓶时,设定了充装后总重量分别为30kg/瓶或者27kg/瓶两种规格系统就自动停止充装,在瓶内没有残气的情况下,瓶内的实际充装量分别为13.5kg或者10.5kg,与当事人在经营网点墙面上悬挂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中向消费者承诺的“……二、服务规范……5、……YSP-15型14.5±0.5kg;。……”的内容(重量14.5±0.5kg/瓶)不符。 第三、当事人在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时,没有按照规定在气瓶上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但在气瓶上粘贴有二维码,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大部分能显示了气瓶条码、充装单位、充装工号、秤号、瓶气总重、皮重、未次充装日期、充装介质等充装信息:其中充装单位均为当事人,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皮重均为16.5kg,瓶气总重均为30kg;有小部分没有显示皮重、瓶气总重;对其中空瓶存有残气的气瓶并未标明实际充装量或者残气量、单位电话等信息,使消费者无法知道瓶内液化石油气充装的真实重量,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瞒了真实情况。 第四、当事人对外销售液化石油气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在县城区设置直营店,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液化石油气,二是将液化石油气销售给城区和各乡镇零售网点。当事人制作《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要求各零售网点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各零售网点经营场所内公布,向消费者承诺:其中第二条第5项承诺其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的实际重量为“YSP -15型14.5±0.5kg,”。零售网点经营者在向当事人采购液化石油气时,当事人根据瓶内残气重量和销售价格核减部分价款。核减价款的方式有多种:一是当瓶重(包括残气在内)达到17kg,才可按实核减残气重量,少于17kg的部分不予核减残气重量;二是当瓶重(包括残气在内)达到17.7kg,才可减1kg进行结算价款,少于17.7kg的部分不予核减残气重量;三是瓶重(包括残气在内)达到18kg,才可减1kg,少于18kg的部分不予核减残气重,达到18.5kg才可减1.5kg,达到19kg才可减2kg进行结算价款,依此类推,核减部分只有达0.5kg或者1kg、2kg等数时才可以核减,未达到上述数量部分不予核减残气重量;四是达到18kg减1kg,达到19kg才可减2kg,不减小数点后的重量进行结算价款,依此类推。零售网点以每瓶(总重30kg)135元至140元、(总重27kg)110元至11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5日、5月23日、7月10日多次对当事人下达《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与零售网点结算时残气核减的统计汇总(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及情况说明,当事人只提供了2024年2月与各零售网点结算时残气核减的汇总数据,也没有提供情况说明。 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充装液化石油气共734350瓶。由于当事人在销售给零售网点的液化石油气时核减残气的标准并不统一,同时又不能如实提供核减残气的具体数据,导致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对当事人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依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对隐瞒所提供的商品的数量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25000元,上缴财政。
1025000.00元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