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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道舍文旅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亓祥宇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2MAEF5WL2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官山镇田畈村二组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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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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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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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224号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武当山南神道景区游客中心一楼设置食堂,该食堂设有就餐区、操作间、储物间,配备餐桌6张、消毒柜2个、储物柜1个,厨师1名。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食堂主要用于供应公司内部员工就餐,同时也为景区合作的培训人员提供免费就餐服务,日常就餐人数20-40人不等。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于2026年7月30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3810305386,有效期至2031年7月29日,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查,湖北道舍文旅产业有限公司食堂厨师胡耀国(身份证号:420602198105031015)持有的健康证明(编号32984,体检日期2025年6月9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9日)已于2026年6月9日到期。 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7月21日期间,胡耀国在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在该食堂厨师岗位从事切配、烹饪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6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2026年7月22日,厨师胡耀国依法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查,2026年6月16日,湖北道舍文旅产业有限公司从丹江口市官山镇金智副食店购进“老吉师”红油郫县豆瓣2瓶,单价10元/瓶,合计20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67012400373。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供货单和电子发票,未发现购进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2026年7月20日,当事人在红油郫县豆瓣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使用其制作回锅肉,供员工和培训人员食用。202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查获已开封使用的红油郫县豆瓣1瓶。 该食堂主要用于供应公司内部员工就餐不收取费用,同时也为景区合作的培训人员提供免费就餐服务,故无违法所得。 现场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红油郫县豆瓣1瓶,另一瓶红油郫县豆瓣已使用完,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法查证,故认定货值金额为10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进行整改:厨师胡耀国于2026年7月22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于2026年7月30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已全面清查并完善了食品进货查验、库存管理等制度。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构成食品安全违法的事实。 ? 本局执法人员查询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执法办案系统,确认当事人系首次同类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在法定减轻区间裁量,罚款5000元。 2.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在法定减轻区间裁量,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油郫县豆瓣1瓶,并处5000罚款。 综合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老吉师”红油郫县豆瓣1瓶; 2.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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