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谢志诚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志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2MA6HEH7M0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茅溪村石家坪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5]208号
经调查:谢志诚申请设立登记“铜仁市碧江区谢志诚副食店”并于2018年12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铜仁市碧江区茅溪村石家萍三组。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4种“康师傅方便面”是从铜仁荣达“桓博”食品商贸处采购,由于当事人的采购数量根据其销售情况而不断变化,因此无法查询到具体的采购数量。就采购单价而言,“康师傅麻辣牛肉面”采购单价是4.16元/桶;“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采购单价是4.16元/桶;“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big”采购单价是5元/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大食袋)”采购单价2.91元/袋。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4种“康师傅方便面”的销售价格分别是“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售价是4.5元/桶;“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售价是4.5元/桶;“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big”售价是5.5元/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大食袋)”售价3.5元/袋。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在农村,面对的消费群体多为老人和留守儿童,该消费群体多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价款,故无法查询到具体的销售数量。
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外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至2025年6月27日,共计4桶)、“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外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至2025年5月26日,共计1桶)、“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big”(外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至2025年6月28日,共计6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大食袋)”(外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至2025年5月19日,共计2袋)截至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当日(2025年7月2日),已分别超过保质期5天、37天、4天、44天。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62.5元(4.5元/桶×4桶+4.5元/桶×1桶+5.5元/桶×6桶+3.5元/袋×2袋),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近两年来没有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实施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本案件的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谢志诚和夏汉玲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谢志诚、夏汉玲与当事人的关系等事实。
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以及相关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方便面”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主动改正等事实。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来没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实施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通过签名、捺指印、加盖印章等方式予以确认,并经本局查证属实。
罚款0.0062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2.5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