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顺斌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7062868438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2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1
(2025)渝0237民初44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雷*
巫山县人民法院
2
2025-06-09
(2025)渝0237民初22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彭**
巫山县人民法院
3
2025-05-20
(2025)渝0237民初22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巫山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5
(2025)渝0237民初21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谭**
巫山县人民法院
5
2025-05-13
(2025)渝0237民初21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蒋*
巫山县人民法院
6
2025-05-08
(2025)渝0237民初21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蒋*
巫山县人民法院
7
2025-05-07
(2025)渝0237民初9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巫山县人民法院
8
2025-03-26
(2025)渝0237民初9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巫山县人民法院
9
2025-02-11
(2024)渝0237民初55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谭**
巫山县人民法院
10
2025-02-07
(2024)渝0237民初55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谭**
巫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3
(2025)渝0237民初44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戴*
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巫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5
2023-08-02
(2023)渝0237民初32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04
2023-07-28
(2023)渝0237民初31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24
2023-06-30
(2023)渝0237民初26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7-24
2023-07-05
(2023)渝0237民初26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7-11
2023-06-30
(2023)渝0237民初26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达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7-11
2023-06-30
(2023)渝0237民初26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小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29
2023-02-28
(2023)渝0237民初3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2-17
2023-02-07
(2023)渝0237民初3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1-01
2022-09-25
(2022)渝0237民初2352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巫山县凯创壹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4-20
2022-03-10
(2021)渝0237执恢6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山市监处罚﹝2025﹞247号
当事人于2013年3月19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238号从事经营活动,为高唐华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规定为弥补合理线损,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但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4年1月起,对终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购电单价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当事人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巫山供电公司)开通了2个账户(户号分别为5006235889364和5006228471761),其中户号为5006235889364是商业用电和居民用电混合的电表,商业用电是各商户使用,居民用电是物业公司自用,户号为5006228471761是纯居民用电的电表,为小区附属设施使用,执行居民电价。各商户都有自己的分表,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时以分表的抄表度数为准,当事人向巫山供电公司缴纳电费以开通的2个账户的总表为准。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抄表总数549555度,而户号为5006235889364的总表缴纳的商业用电总度数为483071度,由于转供电存在线损,分表总度数应小于总表度数。当事人自查后发现有6个商户(章后辉、童楷、康传艳、纪万丽、汤发权、程静/陈显富)的分表接错,导致这6个商户使用的并不是商业用电,而是使用的居民用电,所以分表的抄表总数大于总表中的商业用电总数,但当事人在收费过程中是以商业电价的标准向这6个商户收取电费。当事人每月初都会对各分表上月的用电量进行抄表计数,2022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各分表计数之和为549555度,其中章后辉、童楷、康传艳、纪万丽、汤发权、程静/陈显富这6户的分表计数之和为134744度。即2022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使用商业用电的商户分表计数之和为414811度(549555度-134744度),使用居民用电的商户分表计数之和为134744度。2024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当事人向章后辉收取电费时按照0.6元/度计
商业用电部分当事人收费总额比缴费总额多386.76元,2022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计算,收取电费单价在0.72元/度-0.98元/度之间浮动,当事人按照0.9元/度(2022年4月按照0.96元/度)的单价收取,有部分月份是低于最大上浮幅度的,但多收金额极少;当事人在代收代缴章后辉、童楷、康传艳、纪万丽、汤发权、程静/陈显富这6户的电费过程多收了45165.02元是由于分表接错导致的,并不是因为当事人收取电费单价过高导致的,且接错分表的商户本应该使用商业用电并按照商业用电的价格缴纳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向6个接错分表的商户多收的45165.02元电费;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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