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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张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加力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G03PW71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江北公路城南工业园(湖北煜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412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69号
当事人自2025年10月9日成立,于2025年12月4日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025年12月17日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手续,开始在拼多多、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注册“苗药彝草旗舰店”,销售苗药彝草系列医疗器械产品。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将经营地址变更至团风县团风镇江北公路城南工业园。 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苗药彝草医用膝盖筋骨疼痛贴、苗药彝草腰椎康复贴、苗药彝草远红外肩周炎痛贴、苗药彝草远红外颈椎康复贴”等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页面,分别含有“专研膝盖问题、轻松远离膝盖病、直达膝盖疼痛部位、直击膝盖痛点、膝盖止痛高达98.6%、无副作用”“重焕腰椎强效修复、源头告别腰椎问题、直击痛点、焕发腰椎动力、疗根重度腰椎病”、“适用重度颈椎病、重焕颈椎强效修复、源头告别颈椎病酸/痛/肿/胀、直击痛点焕发颈椎动力、巩固加强不复99%重度颈椎病选择、专研颈椎问题、轻松远离颈椎病”等字样内容。 其中:“苗药彝草医用膝盖筋骨疼痛贴”的广告页面含有“专研膝盖问题、轻松远离膝盖病、无副作用真实有效口碑之选、针对膝盖专研、历经千次测试、试验证实有效缓解疼痛、膝盖止痛高达98.6%、苗药彝草实验室真人实测、真正有效疼痛减轻98.6%、膝关节炎98.2%、半月板损伤99.8%、直达膝盖疼痛部位、专贴专治、直击膝盖痛点”等字样内容,其《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颈椎病、腰肌劳损、肩周炎、膝关节病、风湿及类风湿关节炎的辅助治疗”。 “苗药彝草腰椎康复贴”的广告页面含有“直击痛点焕发腰椎动力、重焕腰椎强效修复、源头告别腰椎问题、透穴渗透起效快、精准作用腰椎患处、长效呵护效果持久、专攻腰椎问题、专治专贴直击痛点”等字样内容,其《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腰椎间盘突出、腰部扭伤、腰肌劳损及腰椎骨质增生所致腰部疼痛的辅助治疗”。 “苗药彝草远红外肩周炎痛贴”的广告页面含有“肩周疼痛消炎止痛、巩固加强不复、99%重度肩周病选择、适用重度肩周病、99%优选”等字样内容,其《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肩关节肿胀、活动受限、疼痛的急慢性肩周炎的辅助治疗”。 “苗药彝草远红外颈椎康复贴”的广告页面含有“适用重度颈椎病、99%优选、专研颈椎问题、轻松远离颈椎病、巩固加强不复、99%重度颈椎病选择、重焕颈椎强效修复、源头告别颈椎病酸/痛/肿/胀、透穴渗透起效快、精准作用颈椎患处、长效呵护效果持久、直击痛点焕发颈椎动力”等字样内容,其《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颈椎病所致的头晕、头痛、酸胀病症的辅助治疗”。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举报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其批准的内容与当事人在涉案商品详情页中使用的宣传内容均不一致。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2026年2月20日,当事人与武汉市的王某签订了《广告宣传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负责当事人拼多多、天猫淘宝、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商品详情页面的设计制作。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与王某签订的《广告宣传制作合同》及付款记录,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共计1200元。 当事人为了提高拼多多、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网店销售的苗药彝草系列医疗器械系列产品的销量,在拼多多、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销售的上述二类医疗器械的商品广告页面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禁止性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2400元。
24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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