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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会川武背哇鲜肉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背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3MA731XNG59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渭源县会川镇西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市监罚〔2025〕97号
经进一步调查,该鲜肉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证照均在有效期限内。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依法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渭)市监限提〔2025〕122号),要求进一步提供涉案证据材料。2025年8月13日、8月19日、8月27日分别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陈述,202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发现的猪肉是武建龙8月11日自驾拉生猪到临洮县洹生屠宰厂宰杀获得的肉品,索取了数量80公斤猪胴体相关票据;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陈述记不清楚对涉案的74.8斤猪肉的宰杀时间,在限期内也提供不了涉案肉品宰杀的证明材料;陈述在2025年8月10日在临洮县洹生屠宰厂宰杀了3头生猪,8月11日宰杀了2头生猪,当时只提供了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8月27日当事人陈述涉案的74.8斤的猪肉是2025年8月10日在临洮县洹生屠宰厂宰杀的生猪,数量60公斤(120斤),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无法准确说明涉案肉品的来源和屠宰过程。经营过程中该批肉品猪头、猪腿和排骨均以10元每斤的售价销售45.2斤,收款452元。执法人员通过在临洮县洹生屠宰厂和临洮县衙下集镇畜牧站进一步调查发现,2025年8月10日、8月11日武背哇分别在临洮县洹生屠宰厂各宰杀了一头生猪,数量均为80公斤,与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陈述的数量60公斤数量不一致。经调查了解,临洮县洹生屠宰厂负责人王某某和临洮县衙下集镇畜牧站工作人员赵某某描述屠宰厂宰杀的每头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标志有四个,分别标在两侧前胛各一个,两侧后臀部各一个;宰杀的每头生猪都会出具纸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胴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志条形章从前胛的正前方滚到猪臀体的正上方,长度约1米左右。上述调查了解到涉案的74.8斤肉品相应位置无检疫检验标志,对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8月11日宰杀生猪索取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证据材料不予采信,无法确认涉案猪肉的具体来源,认定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事实清楚,违法所得452元。2025年8月13日对渭源县会川武背哇鲜肉铺销售的表面无动物检疫检验合格印章,且当场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的74.8斤猪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9月9日由天禾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THJ0125-225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5,实测值18.2)。2025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2025年9月25日承办人对本案已调查终结。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负责人、提取证据均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当事人在场且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对渭源县会川武背哇鲜肉铺进行了: 1.罚款:金额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52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0452元,大写贰万零肆佰伍拾贰元整。
20000.00元
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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