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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广汇宝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原秀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7C8LFJ2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一期3号楼2单元3-2-8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657号
(一)当事人将石斛、田七、丹参、花旗参加工成粉、混装成瓶,在标签上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并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已使该产品进入药用流通渠道,客观上构成了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等文件规定,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2020年11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将破壁灵芝孢子粉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涉案灵芝孢子粉系打磨成粉状所得,属于《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的粉剂,定制瓶、包装成盒,并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客观上构成了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对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没收“四宝粉”1盒,没收违法所得680元,处货值金额一倍(1360元)的罚款; 2.对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没收“靈芝孢子粉”2盒,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240元(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上缴国库。
5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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