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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李时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康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仕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E7YYXC5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张榜镇张塝街邮电路5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59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系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连锁分店。2026年4月11日14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3月22日9时31分销售“康缘”腰痹通胶囊(国药准字Z20010045)1盒,又于检查当日9时48分销售“家庭药师”齐索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020623)2盒,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对应的处方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6年5月20日15时30分,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于当日10时14分销售“千威”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国药准字H20203388)2盒,现场仍无法提供该药品处方笺。 当事人负责人陈某某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承认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并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意见,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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