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鑫百顺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利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23MA77B0PR6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生态苑小区鸿升商厦第一座商单元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东处罚〔2023〕161号
2023年5月16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对位于***的库车县鑫百顺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生产批号为202101161061V4的2瓶国窖1573的52度白酒(生产日期:2021年1月16日,规格型号:500ml/瓶,等级:浓香型,生产厂家:***公司,产品标准号:GB/T22041)。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的产品商标注册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23年5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据当事人供述,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国窖1573的52度白酒,当事人于2021年从***批发商购进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购进价***元/瓶,零售价1399元/瓶。案发后,当事人多次向供货方要求提供上述的国窖1573的52度白酒相关的商标注册证及产品合格检验证明等文件,但供货方始终未能提供。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0009686号的辨认鉴定证明书,该报告显示上述的生产批号为202101161061V4的国窖1573的52度白酒,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此案涉案案值4496元。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国窖1573的52度白酒;
二、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