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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汇凯盛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江洪注册资本:5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AJXXCH8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东关办事处大水沟村四组里(柴绕蒙贝合作社集贸点右侧场地)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4
(2023)黔0402民初1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汇凯盛实业有限公司
刁**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
2023-03-13
(2023)黔0402民初1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汇凯盛实业有限公司
刁**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市监处罚﹝2025﹞22号
现查明:1.当事人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MUHDPE合金管的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39.24万元,违法所得20.32万元。2.当事人不知道该批次MUHDPE合金管属不合格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3.当事人积极、主动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且全部召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4.当事人履行了退货退款义务(用其他建材产品抵扣应退货款)。5.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2024年9月3日购进涉案产品,2024年9月11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事实。 证据二:贵州汇凯盛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江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安市监转办函〔2024〕13号)1份;《现场笔录》《抽样记录》《检验期间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B04949)各1份;《送达回证》2份;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XPPP20240902)《销售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1.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MUHDPE合金管的行为。2.本局对该批次MUHDPE合金管进行抽样送检并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证据四:《MUHDPE合金管复检备查样品确认记录》《检验期间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各1份;《送达回证》2份;当事人提供的《复检申请书》1份。证明: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2.本局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检验机构对该批次MUHDPE合金管进行复检,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 证据五:2024年11月28日,对张江洪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对张华林的《询问笔录》1份;《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卷页》2份;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XHFGY-240903-001)《付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微信聊天截图》2份、供货方《营业执照》《晏田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承诺书》1份。证明:1.当事人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MUHDPE合金管的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39.24万元。2.当事人不知道该批次MUHDPE合金管属不合格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3.当事人积极、主动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且全部召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4.当事人履行了退货退款义务(用其他建材产品抵扣应退货款)。5.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2024年9月3日购进涉案产品,2024年9月11日被查获)。 证据六:本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安开市监涉罪移〔2024〕01号)1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2份;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报警回执》《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各1份。证明:1.因涉案金额大于5万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本局严格按照程序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2.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MUHDPE合金管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罚款5.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