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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徐华昇商贸网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海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E8NND51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夹信子镇勇进村1组2-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37号
宝清县徐华昇商贸网店成立于2024年12月20日,经营方式为网络(线上)销售,没有实体店铺。2025年1月12日,经营者徐海良利用该营业执照,在京东商城开办名为“旭日东昇养生保健拼购店”的网店,主要经营健康食品、保健食品。2025年中旬,经营者利用京东商城APP自带的“速当家”功能,自动关联“阿里巴巴”货源平台,一键上传了“北京同仁堂OEM护肝片养肝解酒葛根桑葚肝胆舒通保健食加工源厂家解酒养肝护肝片”商品。该商品为保健食品,有蓝帽认证。经营者在该商品信息页发布6张图片(实际为5张,其中2张内容相同),其中第2张图片上标注“喝酒熬夜常备”“有效养肝”字样。另外,在商品详情页中发布的图片上标注“蓝帽子认证 安全有效”字样。 经调查,该商品广告内容并非经营者自主设计制作,包括商品信息页、商品详情页、库存等信息在内的内容,均通过“速当家”功能,自动关联“阿里巴巴”货源平台一键上传。在上传过程中,除商品价格区间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外,其他信息均未做修改。至案发日止,该商品销量为“0”;且通过原商品编码10031494889453,已无法查找关联商品,页面显示“暂无相关货源”,因此无法确定商品来源。经营者发布该保健食品广告,未产生广告费用。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行为,属于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过程中,使用“喝酒熬夜常备”“有效养肝”“安全有效”等字样,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是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意思表示,属于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出于对某平台商品质量的信任,未尽审查义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主观上没有发布违法广告的故意。至案发时,商品销量为“0”,没有造成消费者财产及身体健康方面的危害后果。并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撤除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
2026-04-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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