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北大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淑霞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4322934148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高新区大悦城项目15#底层商业高层公寓楼(居住性质)10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5〕813号
经查,快手平台上的店名“北大泉白酒专营店”的网店为当事人设立,当事人在该网店中发布标题为“东北特产42度营养型保健酒葛根枸杞250ml*6瓶礼盒装”的商品页面。当事人经营的该款商品产品名称为庆酒,配料中含有葛根、枸杞、大枣等食材,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规定,葛根、枸杞属于食药物质,并且不属于卫健委公告明确不是普通食品的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葛根、枸杞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销售。因此该款庆酒非必要认证保健食品标志,可以作为普通食品销售。 因此,该商品不是保健食品,但上述标题中宣传该商品有保健功能,是对普通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广告,故认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快手店铺“北大泉白酒专营店”商品详情界面内发布宣传其经营的庆酒的宣传标题及图片,是利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文字、图片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产品,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为当事人,广告费无法计算。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大庆市北大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淑霞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在公示期内未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作出如下决定:罚款500元。
5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