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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华彤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MA7CTQ8L2W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环南路1198号华星科技大楼3楼317-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苏0506民初5401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5﹞00094号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苏州绿安森手套有限公司在用的设备档案号为SZDT022968的4层4站4门曳引与强制驱动货梯的维保质量抽查报告,编号:SZ-WT-2024-D00518,报告显示:1、应急照明失效2、对外报警装置失效(电话被拆除)3、轿门运行有异响4、层门地坎有杂物5、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不正常。得分0;抽查评分结果:存在隐患。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是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抽查报告送达当事人。因当事人维保的电梯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法,我局于当日申请立案并获批准。 沃捷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绿安森手套有限公司签定电梯维保合同,承担苏州绿安森手套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电梯设备档案号为SZDT022968,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24年4月23日起。2024年11月18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设备档案号:SSZDT022968)维保质量进行抽查。2024年12月4日,我局收到抽查报告(编号:SZ-WT-2024-D00518),报告显示:得分0;抽查评分结果:存在隐患。维保收入每次129.03元,人工和车旅费100元,利润29.03元。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纠正了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2025〕006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保养的电梯经抽查被判定得分为0分,构成了电梯维保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之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03元,罚没款合计10029.03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03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2
苏园市监处罚〔2024〕00367号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8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80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3
苏园市监处罚〔2024〕00169号
2024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相城区漕湖学校(以下简称“漕湖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现场2部电梯(特种设备档案号分别为:SZ-T94754、SZ-T94755)由当事人负责实际日常维护保养。 经查,涉案2部电梯的无纸化维保记录显示当事人在2024年2月6日上午9点30分至10点05分和2月21日上午10点00分至10点45分期间实施了电梯维保作业,而电子监控显示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并未到现场实施电梯维保作业。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2月6日和2月21日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的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对涉案2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因单次维保费用无法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0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4
苏园市监处罚〔2023〕00483号
2023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漕湖街道永昌泾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看该地址两部杂物电梯(档案号SZDT029955、SZDT029956)的维保记录,2023年9月2日与2023年9月24日两次维保间隔时间超过15天。2023年10月11日,本局决定并案处理。在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负责月廊街8号苏州云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杂物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该电梯(档案号SZDT024478)在2023年9月4日的年检中,因二楼层门验证其闭合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短接),检验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进行整改,2023年9月22日经特检院复检合格。经查看涉案电梯的维保记录,2023年3月4日与2023年3月20日两次维保间隔时间超过15天,2023年3月20日与2023年4月12日两次维保间隔时间超过15天。 当事人还负责漕湖街道永昌泾幼儿园杂物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两部杂物电梯(档案号SZDT029955、SZDT029956)最近两次维保时间均为2023年9月2日和2023年9月24日,两次维保间隔时间超过15天。 月廊街8号涉案电梯第一年的维保系赠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设备保养合同,漕湖街道永昌泾幼儿园涉案电梯每月需进行两次保养(每次不超过15天),每季度还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同只约定全年保养费用为3000元/台,故无法核算单次维保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0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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