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洪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MACYEXCH1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恒大国际中心(一期)1栋1单元15层15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合同纠纷
薛*
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2
合同纠纷
薛*
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文综罚字﹝2025﹞第020-1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旅游管理科在对旅游者石先生投诉线索核查中,旅游管理科发现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2025年2月20日,旅游管理科认为该投诉符合诉转案条件,将前期投诉处理涉及案件线索证据移交执法大队。经执法大队核查,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月20日和3月25日,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庆和受委托人杨晨分别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询问中,杨晨出示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手续材料,解释了在接待石先生一行二人中出现了旅游投诉矛盾,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境内旅游合同,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载明了旅游费用包括导游服务费。丁洪庆和杨晨分别承认了在接待石先生一行二人时,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为石先生提供导游服务,构成了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由于本团有二次派车,导致该团成本增加,该旅行社并未从中获利即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04-10
2
(哈里)文综罚字﹝2025﹞第023-1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旅游管理科在对旅游者潘女士投诉线索核查中,旅游管理科发现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2025年2月20日,旅游管理科认为该投诉符合诉转案条件,将前期投诉处理涉及案件线索证据移交执法大队。经执法大队核查,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月20日和3月25日,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庆和受委托人杨晨分别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询问中,杨晨出示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手续材料,解释了在接待潘女士一行四人中出现了旅游投诉矛盾,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境内旅游合同,合同中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载明了潘女士一行四人五天四晚的行程安排即行程单。丁洪庆承认了在接待潘女士一行四人时,在住宿和用餐的宣传与实际不符,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并从中违法获利10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元(103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04-10
3
(哈里)文综罚字﹝2025﹞第033-1号
根据市文广旅游局转发省文旅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立即对交通部门移交旅行社租用不合格车辆信息立案查处的通知》和旅游管理科提供的线索,线索中反映省交通厅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车辆专项整治中,发现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租用七辆无运营资质的小型商务用车用于从事旅游业务的相关违法违规经营线索。 经执法大队调查取证,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柒拾元整(97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3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04-10
4
(哈里)文综罚字﹝2025﹞第001号
2024年12月27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旅游管理科针对近期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投诉量激增的实际情况,对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其进行约谈,通过旅游者张婷对其投诉线索发现,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婷签署的包价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同时,要求旅行社负责人携带11月至今所在旅游团档资料接受调查,但旅行社负责人表示团档在人员交接时遗失,现场无法提供。2024年12月30日,我局旅游管理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队。 2025年2月8日,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洪庆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询问中,丁洪庆出示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手续材料,解释了在接待张婷一行四人中出现了旅游投诉矛盾。执法人员对旅游者张婷提供的《境内旅游合同》中发现合同内未按规定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中“旅行社地址”“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投诉服务热线”信息,丁洪庆承认了旅游者张婷提供的合同是由该旅行社签订,并承认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同时,在询问中,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洪庆承认了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未妥善保存旅游者张婷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2025年2月28日,根据我局旅游管理科诉转案移交的旅游线索再次反映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事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案情重大和复杂,已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经执法大队立案查处,发现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旅游者唐宗娇签订旅游合同时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因同一违法主体多次违反同一案由,上述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件((哈里)文综立字〔2025〕第048号)已并入本案件。2025年3月25日,黑龙江璟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洪庆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丁洪庆承认了接待安排张婷和唐宗娇两组旅游者旅游行程,在与两组旅游者代表签订旅游合同时,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3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