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玉丰种业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5BB7Y6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街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市场处罚〔2023〕113号
经查,当事人王丰于2023年02月25日以每吨3220.00元的价格,从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购进力王牌掺混肥料4吨(含量N27P2O511K2O12总养份≧50%、含氯(低氯)50公斤装),购进后以每吨3550.00元(每袋177.50元)的价格出售。购货款12880.00元,销货款14200.00元,挣得违法所得1320.00元。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此批肥料全部售出。
2023年3月2日,我科执法人员会同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玉丰种业经销处负责人王丰的陪同下进行检查,抽样人员对该商店销售的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生产的力王牌掺混肥料4吨(含量N27P2O511K2O12总养份≧50%、含氯(低氯)50公斤装)进行现场抽样。经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我科于2023年4月6日将检验报告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同时要求当事人通知标称的生产厂家。当事人与生产厂家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本案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2)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超标轻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20.00元;2、处罚款14200.00元。共计:15520.00元。 办案人员:孙光亮、李云飞 2023年7月24日
142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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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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