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丰基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存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11MA8NP6RK0P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临滨苑写字楼A座5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新市监处罚〔2026〕68号
2025年4月20日,当事人同负责合肥新站区当代MOMA未来城小区物业管理的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服务期限为202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04月30日止。涉及合肥新站区当代MOMA未来城小区内98台电梯,日常维保方式为半包(半包保养中更换零部件单件(正常损坏)在500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合同金额为330720元。当事人委派杨生、桂俊毅2名维保人员负责合肥新站区当代MOMA未来城小区现场电梯维护保养及故障排除工作。维保人员杨生(身份证号码为340824197310224611)为当事人在职人员,并已取得电梯维保资格证书。维保人员桂俊毅(身份证号码为340824200501104617)为临时人员,截至案发时未取得电梯维保资格证书。2026年3月4日,合肥新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与前岭路交口东南角当代MOMA未来城小区电梯进行检查,电梯使用单位为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电梯维保单位为福建永丰基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现场物业工作人员杨富涛、维保人员苏海峰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小区G18号楼有东、西2台电梯,电梯下检时间为2026年6月。通过G18东电梯内96366标识牌扫码显示:2026年2月27日15﹕31﹕29开展半月维保,工单编号为TWWB2026022714688990,维保开始时间为2026-02-27-15﹕31﹕29,维保结束时间为2026-02-27-15﹕53﹕09,物业确认时间为2026-02-27-23﹕50﹕04,维保单位签字为杨生,维保单位确认签字为郑德龙,使用单位确认签字为杨富涛。维保项目内容均为正常。通过调阅该小区轿厢内监控视频并经当事人及涉案人员桂俊毅视频确认和调查询问发现,2026年2月27日15时29分52电梯轿厢内视频中出现人员为桂俊毅,维保记录签名的维保人员杨生、郑德龙均未到场开展维保工作。以上维保信息、记录、签名等均为桂俊毅使用他人账号登录并代签名。另查,杨生自2026年2月23日至28日请假回家,郑德龙不在合肥维保项目。杨生、郑德龙均未到场开展实际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以及涉案人员桂俊毅均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未落实落实《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存在无证人员维保和虚假维保情况。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已安排重新的维保人员苏海峰,张宇松、王殿怀三人驻点项目,并组织维保人员对合肥新站区当代MOMA未来城小区电梯按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检修工作。
1;罚款叁万伍仟元。
35000.00元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锡山市监处罚﹝2025﹞X00090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梯维保经营活动,是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3202052018110066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维保单位。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对上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但在2025年6月26日,江苏中质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电梯的维护保障质量抽查中发现2.18轿厢内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报警装置无法接通, 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6月15日半月维保时,没有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相关要求有效进行电梯维保。 现查明,当事人用于维保上述电梯维保费用为2640元/台/年,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为110元,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未按要求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故违法所得1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中质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报告(报告编号:JSWX-ZC-2025-060037)1份,证明涉案电梯维保质量不合格情况; 2.2025年9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福源华庭小区检查并送达报告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电梯情况和抽检报告送达情况; 3.2025年9月25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陆海龙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 4.2025年9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被维保单位工程负责人杨双喜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7.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电子板打印件2份,证明涉案电梯维保合同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维保人员作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电梯维保资质; 9.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2024年11月21日和2025年6月15日涉案年度电梯维保记录和半月保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电梯的维保情况; 10.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的涉案电梯的检验报告复印1份,维保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电梯完成定期检验及检验合格,以及维保单位情况; 11.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杨双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情况。 以上复印件均经提供人核对,与原件无误;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询问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确认无误。我们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0000元、没收金额为:110元
10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3
合市监包罚﹝2025﹞34号
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0
4
蜀市监荷特处﹝2025﹞1号
当事人负责维保的蜀山区荷叶地路与汤池路交口的凤曦府小区共56台电梯均存在未做3月份的季度维保、4月份至5月份的半月维保的情况
罚款人民币6万元
600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