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揭黄业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3MA5NQE824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33号中华城8栋1-2层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3
(2025)桂0108民初8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数广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朱**,袁**,那坡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揭**,刘**,大新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温***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2
(2025)桂0108民初809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广西数广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揭**,何**,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温***,大新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那坡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袁**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3
2026-02-27
(2025)桂0108民初8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数广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大新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温***,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那坡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揭**,合浦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4
2025-08-19
(2025)桂1423民初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彭*
合浦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龙州县人民法院
5
2024-11-22
(2024)桂1423民初3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罗*
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
龙州县人民法院
6
2024-10-17
(2024)桂1423民初16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毛*,蒋**,蒋**
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
龙州县人民法院
7
2024-10-11
(2024)桂1423民初1497号
合同纠纷
谭*
广西泰汇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温***,王**,广西泰汇城中信投资有限公司,何**,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揭**,袁**
龙州县人民法院
8
2024-09-04
(2024)桂1423民初1234号
合同纠纷
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揭**,何**
龙州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0
(2025)桂1423民初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铭、彭鹏
合浦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龙州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1
(2025)桂1423民初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铭、彭鹏
合浦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3〕95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2日和9月10日与南宁市沙井三津市场梁志百货(无营业执照)的营业员邓彦兴(无身份证、无工作证、无介绍信)购进标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牌电池800粒,其中,第一次购进5号南孚电池和7号南孚电池各150粒,共300粒;第二次购进5号南孚电池250粒,7号南孚电池250粒,共500粒;购进价格5号南孚电池和7号南孚电池都是1.9元/粒,销售价5号南孚电池和7号南孚电池都是3.5元/粒;至被查处时,销售7号电池288粒,销售5号电池353粒;已销售经营额2243.5元,未销售经营额556.5元,共计经营额2800 元。未销售的总数7号南孚电池有112粒(其中35粒现场扣押、77粒是当事人主动上交),5号南孚电池有47粒(其中6粒是现场扣押、41粒是当事人主动上交)。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身份证明,也未索取进货正式发票,其向我局提供了购进的第一批2023年3月2日梁志百货商行的送货单据,购进的第二批2023年9月10日送货单 034234,但都没有载明产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也无收货员、验收员的签字,无法证明与待售的159粒电池形成必然逻辑关系;该批电池的真实来源无法查实。上述商品经“南孚”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结论为: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或者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此鉴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一、没收本局扣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壹佰 伍拾玖(159)粒;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2
龙市监处〔2023〕61号
销售不合格产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贰(92)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贰佰(200)元整。
(三)没收该批次“休闲胶碗”3袋。
200.00元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3
龙市监处[2023]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3年4月25日对龙州县泰汇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鲶鱼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检验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在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壹角(¥15.1);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