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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李想洗衣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乾坤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6MA40U7B74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会亭镇商业街十字路口南20米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55号
经查,注册商标“象王”,注册号:3574819,类别:第37类(洗衣服务),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上海象王洗衣有限公司,申请时间:2003年5月30日,注册时间:2005年5月14日,2015年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专用期限:2025年8月14日至2035年8月13日(已续展)。 当事人在未经“象王”商标注册人上海象王洗衣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2024年2月起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招牌、店内价目表、开票本、温馨提示牌及锅炉烫台等载体上,使用与中国驰名商标“象王”Logo近似的字样和图片,对外开展干洗经营活动。当事人侵权违法经营额为108049元。 我局立案调查初期,当事人不如实配合调查,否认其侵权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多次向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后当事人通过咨询律师,明确知晓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遂承认其为提升店铺人流量、获取更多利润,故意冒用“象王”商标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拆除带有“象王”字样的招牌,撤掉店内所有带有“象王”标识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象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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