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华 | 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424763213864T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龙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0
(2021)宁民再50号
劳动争议
马**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09-15
(2021)宁04民特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铁**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9-14
(2021)宁0402民初7481号
劳动争议
马**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4
2021-07-07
(2021)宁0424民初875号
劳动争议
杨**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泾源县人民法院
5
2021-01-27
(2021)宁04民终86号
劳动争议纠纷
杨**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1-27
劳动争议
杨**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6-05
(2020)宁0424民初543号
劳动争议纠纷
马**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泾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9
2021-08-23
(2021)宁民抗24号
劳动争议
马**、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27
2021-02-02
(2021)宁04民终86号
劳动争议
杨**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7
2020-06-24
(2020)宁民申473号
劳动争议
马*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27
2020-06-11
(2020)宁0424民初543号
劳动争议
马*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36.3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28
2019-12-23
(2019)宁04民终1127号
劳动争议
马**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03
2019-11-25
(2019)宁0402民初7038号
劳动争议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04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9-06
2017-04-05
(2016)宁0424民初1093号
劳动争议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1337.5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8-30
2017-02-07
(2016)宁0424民初1093号
劳动争议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17
2018-11-28
(2018)宁0424民初123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贾*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15
2018-10-31
(2018)宁0424民初1238号
企业借贷纠纷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文综罚字﹝2023﹞第01号
该公司未对租赁的泾源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该公司未对租赁的泾源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八)条裁量基准第1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人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拟处罚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第(二十八)条裁量基准第1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拟处罚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第(二十九)条裁量基准第1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拟处罚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经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相关法条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