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悦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婕妤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K7DYYX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宝龙城市广场A区12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北)烟处﹝2025﹞第71号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0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任龙翔(16010052058)、宋运典(16010052044),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宝龙城市广场A区1204号商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违规电子烟烟弹:RELX(Ludoulce)10个,徕米1个,合计2个品种10个电子烟弹、1个一次性电子烟。 经检查,该批电子烟产品均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电子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该案查获后,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以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当事人河南华悦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婕妤)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个品种10个电子烟弹、1个一次性电子烟,均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该批电子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并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2、将非法销售的2个品种10个电子烟弹、1个一次性电子烟公开销毁。
0.0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
2025-08-23
2
郑(北)烟处[2024]第133号
2024年5月20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第一市场监管稽查队行政执法人员倪海炜(16010052046)、海甲天(16010052064),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宝龙城市广场A区1204号电子烟零售户河南华悦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婕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违规电子烟烟弹:RELX Pod PRO2 WATERMELON ICE(个)12个、RELX Pod PRO2 DARK SPARKLE(个)11个、RELX Pod PRO2 MENTHOL XTRA(个)11个、RELX Pod PRO2 LIME SPARKLE(个)7个、RELX Pod PRO2 HONEYDEW MELON(个)7个、RELX Pod PRO2 LUDOU ICE(个)7个、RELX Pod PRO2 LONGJING ICE TEA(个)9个,合计7个品种64个烟弹。经检查,该批电子烟产品均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电子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其他
-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