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巍巍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8B3QF8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严湾村一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06
(2022)鄂0683民初1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枣阳市巍巍木业有限公司
武汉泰广洪劳务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94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过本局核准登记的从事板材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使用涉案产品编号15083的锅炉用于产生热蒸汽压实板材。涉案锅炉由江苏金鼎锅炉有限公司制造,设备类型:承压蒸汽锅炉,制造日期:2015年11月,产品型号:WNS2-1.25-Y、Q,燃料种类:油、气,额定蒸发量:2t/h,额定工作压力:1.25MPa,锅炉本体水容积:6329L,2016年4月19日经过安装监督检验后投入使用,锅炉上次内部定期检验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6日、锅炉上次外部定期检验时间为2024年8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检验时燃料种类均为天然气,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锅炉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锅炉燃烧系统已被改装,但也未经过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
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枣阳)市监特令〔2026〕第NC1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4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上述特种设备已经停止使用的整改报告,当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特种设备开展复查,发现确已停用。
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19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锅炉改造的相关资料;5月19日,执法人员就改造及使用锅炉一事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5月20日,当事人对本局作出情况说明,根据当事人陈述,涉案锅炉系于2026年2月,由生物质进料装置推销人员上门推销改造业务并实施,双方口头约定改造费用1.8万余元并以现金全额支付,改造完工后未留存对方联系方式、资质证明及任何书面合同、票据。因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特种设备安全法律关于私自改造锅炉的相关规定,也不了解改造需事前报备、施工监督、完工检验等法定流程,未核查对方资质、留存相关手续,最终造成本次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236号),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使用的2台叉车(产品编号:G5AHM4198、CLG2000ZTPT884815)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作出情况说明,称因经营场所装修、企业管理人员变动、叉车出厂资料缺失等原因,致使叉车未经定期检验。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锅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不同类别特种设备存在单一属性的违法行为,构成同一违法行为不予二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