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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定华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陈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4MA2FYFAUX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松阳县古市镇松州路1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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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2年12月6日在网络平台上以27.99元/箱的价格购进康师傅茉莉蜜茶(调味茶饮品)1箱(15瓶/箱),次日由***配送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以3元/瓶的价格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向供应商、配送商索取留存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等材料。2023年12月11日晚,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茉莉蜜茶(调味茶饮品)3瓶(净含量:500ml),本局依法予以扣押。至案发止,现场查获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3瓶(净含量:500ml),货值金额9元。因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不完整,故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上述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店内货架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向供应商、配送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等材料,且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茉莉蜜茶(调味茶饮品)3瓶(净含量:500mL)。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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