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家佳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彬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310073678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德惠市松花江镇兴隆泉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6
(2022)吉民终24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长春市家佳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宽城区新光复路市场于氏刀切面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08-1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长春市一品鲜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家佳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05
(2021)吉01民初427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长春市一品鲜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家佳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121号
经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承认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当事人提供出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库台账、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及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生产加工8箱,共计:240袋。规格型号:320ml×30袋/箱。不合格批次产品成本价:42元/箱;销售价48元/箱。涉案金额:384.00元,违法所得:384.00元。(违法所得以涉案金额计)不合格批次产品全部销售,未有召回。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以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4.00元;2、并处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2
德市监处罚【2024】186号
经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承认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标签生产加工食品。当事人提供出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库台账、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及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涉案产品自2024年3月3日至7月3日,共生产加工31个批次,共计217包,6510袋。规格型号:310ml×30袋/包。涉案产品成本价:7元/包;涉案产品销售价9元/包。涉案金额:1953.00元,违法所得:434.00元。涉案产品全部销售,未有召回。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以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4年7月03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邮寄至我局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酸性调味液”标签正面使用较大文字标注白醋。构成误导消费,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0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涉案产品图片,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共制作检查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一份。刻录执法光盘一个。经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承认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标签生产加工食品。当事人提供出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库台账、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及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涉案产品自2024年3月3日至7月3日,共生产加工31个批次,共计217包,6510袋。规格型号:310ml×30袋/包。涉案产品成本价:7元/包;涉案产品销售价9元/包。涉案金额:1953.00元,违法所得:434.00元。涉案产品全部销售,未有召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4.00元;2、并处罚款 :5000.00元。
5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